今年以来,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制止餐饮浪费监管执法,切实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9月3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在国庆来临之际,发挥执法典型的警示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1.上海市虹口区风华小吃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7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查见当事人故意隐瞒拉面等菜品的实际分量,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也未提醒消费者将剩余餐食进行打包,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上海好一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9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标志,其经营场所内无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和取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上海吉勇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8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上海火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5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上海蓝调之家文化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1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上海福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5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上海市金山区雪儿花甲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9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上海市崇明区士连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5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吧台和就餐区域等醒目位置设置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没有就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进行提示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上海雪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淞沪路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21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张贴或者摆放反浪费标识,也没有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上海市宝山区小馆大厨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1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地区小餐饮安全检查时,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要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增强节约意识,理性消费、按需点餐,积极参与“光盘行动”,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推广“半份菜”“小份菜”,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引领厉行节约新风尚。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