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云南昭通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驶,夜间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此次事故发生于今年5月17日22时43分许,在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翻坠山崖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
调查报告载明,2024年5月17日,吉某刚、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等5人从湖南回镇雄县坡头镇奔丧,当天20时20分许从毕节高铁站乘坐网约车前往镇雄县,于21时40分许到达镇雄东高速收费站后,换乘出租车前往镇雄县以勒镇,准备从以勒镇转车去坡头镇。
吉某刚一行5人当天22时10分左右到达以勒镇后,换乘吉某刚联系的由王某美驾驶的云CBR307小型普通客车,于22时15分左右从镇雄县以勒镇驶往坡头镇。22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以勒—新场13KM+400M)弯道处,车辆驶离公路有效路面,撞翻路侧水泥墩后翻坠至路外68米深的山崖下,造成驾驶人王某美、乘车人吉某刚现场死亡,乘车人吉某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方面,驾驶人王某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路段为临崖路段,道路狭窄、弯急、线型差,虽设有警示墩,但仅起到交通安全警示作用,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下雨、有雾,视线不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表示,该事故是由于涉事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从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来看,事故路段为临崖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驾乘人员安全出行意识不强,在夜间、雨雾天气冒险赶路,也为此该起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事故调查组认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履行了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责任,但推动工作落实过程当中,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和督导检查有差距,建议镇雄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以勒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隐患治理不彻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有差距,建议以勒镇人民政府向镇雄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镇雄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责,但是对辖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不精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道路管理责任有差距,建议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向镇雄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由镇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镇雄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但参与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建议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镇雄县公安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镇雄县有关部门投入2万元在该路段新增设了23米F型钢筋砼防护墙、凸面镜及线型诱导标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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