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业主向有关部门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降价”,并要求赔偿。对此,不少地方政府多有表态。如武汉市东湖新区管委会表示,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商品房住房价格属于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范畴,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片面指责房企“恶意降价”,缺乏法律支撑。
楼市有涨有跌很正常,购买双方也是依据所签订的合同来保障各自的权益、履行相关义务。而过去一段时间对楼市的限价措施,初衷是为了遏制投机者炒房和房企恶性竞争。当下不可忽略的大背景是,“去库存”成为楼市主题之一,一些房企的降价行为,多是由于自身经营遇到了问题,需要回笼资金。
今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近期,多地陆续取消新房销售限价。如7月31日,郑州市宣布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指导。取消新房销售限价,是肉眼可见的大势所趋。
值得一提的是,细看各地一些降幅较大的楼盘,有的是工抵房,即工程抵账房,是开发商用于给工程方抵扣工程款的一种方式;还有的是法拍房,即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它们的一大特点就是比市场价低,前者有时也反映出房企在经营中遇到了困难,不得已以价换量。
当然,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房企不能有价格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承诺了“最低价”“不降价”等,也应回归到遵守契约的叙事中。另外,就像很多商品也有保价期一样,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也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维持房价的稳定性,不能让购房者“前脚上车、后脚入坑”。
而相比楼市调价,更应该调整的是市场心态,购房者要习惯房价有涨有跌的状态,构建房价可涨可跌的基本认知。对于自住的购房者来说,短期内的价格波动其实影响不大,不必过分焦虑;而对于那些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来说,要明白收益和风险并存,要求只能涨不能降是没有道理的。
长期来看,局部地区的楼市降价,未必就是坏事;结合前些年一些地区房价高企的现象,如今适度降价,也未必不是回到合理区间的有效举措。本来,通过降价促销的方式来喘口气,也是企业做出的让利举动。这至少意味着,那些有住房需求但被价格阻挡的“准购房者”,经济压力更小了,上车机会更大了。
所以,无论是从契约原则,还是从市场规律来讲,都应正视房企的降价行为。在法律框架和政策范围内,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对房企“降价促销”应去敏感化,避免扣上“恶意降价”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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